第62章 铲除苍中鼠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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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觉得一个小小的空心敌台案便查出这么多人,便是法己责众了。其实不然。“宋初严惩赃吏”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两朝在惩治贪官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大加重了对贪赃行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处的第一起贪赃案,是发生在建政后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赞善大夫(正五品官员)申文纬奉诏巡查清点农田,商河县令李瑶受赃,但申文纬并未察觉。李瑶受赃之事被百姓举报,结果被下令“杖杀”,申文纬也因为失察,被“除籍为民”。如果说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举,那么在《宋刑统》颁布之后,对贪赃行为的处理,依然是特事特办。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禄少卿、卫州知州郭玘贪赃事发,宋太祖赵匡胤委派左拾遗袁仁凤审理。袁仁凤认为郭玘罪不至死,但赵匡胤不满这一处理,另派左拾遗张纯复审,最终将郭玘判处死刑。此后,对官吏贪赃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赃”和“坐赃”案件中,除三起案件外,其余均被判处死刑。而未被判处死刑的这三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赵砺“坐赃决杖,除籍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刘光辅“坐知楚州日受赂,除籍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监莱芜监,受冶官景节私赂”。从这16起案件官员来看:除1人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余均为地方官,计知州3人、通判2人、知县2人、判官和参军各1人、主簿2人、监管(监税官等)3人、下级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惩治贪赃行为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但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相关案件:一是“隐官钱官物”,类似于现在的贪污行为;二是“盗用官物”,类似于现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贷官钱射利”,即以牟利的行为挪用公款囤积货物,这些行为基本上都是被判处死刑的。

北宋建立后的第二年,宋太祖赵匡胤便向赵普咨询平息战乱、长治久安之策,赵普提出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削藩三大纲领”。“稍夺其权”,是指逐渐收夺藩镇的行政权;“制其钱谷”,是指收缴藩镇的财富,收夺藩镇的财政权;“收其精兵”,是指收编藩镇的精锐部队,收夺藩镇的兵权。到了太平兴国二年(977),也就是宋太祖去世、宋太宗赵光义继位后的第二年,节度使支郡制度终于被彻底废除。

那么,统治者又该如何保证收回来的权力不再失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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